劝学 第七篇

by chenweiyong 2009/1/20 15:08:25

第七篇
    论国民的职责
我在第六篇里论及尊重国法,主张每一个国民都要努力尽到两个人的职责,在这里我要再来详细叙述一下国民的任务与职责,以补第六篇之不足。
    凡属人民,均应一身兼负两种职责:一方面应在政府领导之下,充当一个公民,这是作客的立场;另一方面全国人民共同协商,结成一个称为国家的公司,制订法规,并付诸实施,这是当家作主的立场。
    比如某一市镇有居民一百人,结成一个公司。大家商定章程,并付诸实施,从这一点来看,这一百个人都是公司的主人。但就公司里的人都不可违背所定章程来看,这一百个人又是公司的客人了。因此国家就象一个公司,人民就象公司里的成员,每一成员都负有主客两种职责。
    第一,先以客人的身分来讲,凡属一国的人民,均须尊重国家法律,不可忘记人与人平等的原则。我既不愿他人损害我的权利,我也不可损害他人的权利;我之所乐,他人也以为乐,故不可夺人之乐,以增我之乐;更不可窃取他人之物以自富;既不可杀人,也不可谗害别人:而应严守国法,服膺人与人平等的大义。基于国家政体而制定的法律,即或感到尚不完备,也不应妄行破坏。出兵或与外国缔结条约,权在政府,虽然此权系由人民根据约法授与政府,但如非参与政府职权者决不可干预其事。若是人民忘却此义,一见政府措施不合己意,即肆加非议,或不遵守法令,兴师动众,甚至一马当先,拔刃相见,那末国政就一天也不能维持了。这好比上述一百个人组织的公司,经协商后推定十位经理,但其余的九十人都不赞同经理的办法,各自为政,经理要卖酒,九十人偏要卖饼,议论纷纭,莫衷一是。甚至有人一意孤行,私自卖起饼来,或者违背公司章程,毫无道理地与他人争论,这样公司的买卖就一天也做不成,势须解散,而公司的损失,则将由百人分担,那岂不是最愚蠢的事吗?由此可见,国法中若有不完备之处,没有道理以此作为口实而进行破坏,如果事实上发现不正不便的具体条款,也须平心静气,向相当于一国经理的政府建议,促其改革,万一政府不肯采纳,也只好尽力忍耐,以待时机。
    第二,再就主人的身分来说,全国人民不能人人执政,故订立下述的约法,即设立政府,委以国政,代表人民办理一切事务。可见民为邦本,人民就是主人,政府只是代表或经理。比如由公司的成员百人中选出经理十人,等于政府。其余的九十人则相当于人民,那九十人虽然不在公司里办事,但也将事务委交自己的代理人,那么他们就是公司主人的身分了。至于选出的十位经理,现在办理公司事务,乃是按照契约,受了公司的委托,依据其意志行事,所办的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公司的公务。因此世人称政府事务为公务。顾名思义,追本溯源,凡属政事,决不是官吏的私事,而是代替人民管理全国的公共事务。由此可见,所谓政府,就是承受了人民的委托,遵行约法,使全国人民,无分贵贱上下,都能行使其权利,并须做到法制正确、奖惩严明和大公无私。
    假如有一群盗匪闯进民家,而政府见了不能制止,就可以说政府是盗匪的徒党。若是政府不能贯彻国法的旨意,以致人民遭受损害,则不论损失的多少,出事的迟早,都应该负责赔偿。比如由于官吏的疏忽,使国人或外侨遭受损失,因而赔偿了三万圆。
    而政府本身是没有钱的,赔款的出处是人民,那末按日本人口三千万人计算,每人就要分担十文钱,倘若官吏如此疏忽十次,每人就要出一百文。如果一家五口,就要出五百文。乡下的农户有了五百文钱,就可以一家围坐,摆设酒宴尽一夕之欢。由于官吏们的疏忽,而使全日本国的无辜小民失去无上的欢乐,那是多么不幸?
    从人民的立场来说,好象是无端出了一笔傻钱,无奈人民具有国家主人的身分,既已将国事付托政府,这一切损失只好由主人承担下来,不应专为金钱损失而苛责官吏。所以人民应该时常留心,如果看到政府措施有不妥之处,即应毫不客气地予以深切正确的忠告。
    人民既然是一国的主人,那么负担保卫国家的一切费用就是应尽的职责,在缴纳的时候,决不应稍露不满之色。要知道为了保卫国家,即须发给官吏薪俸,还不能不支付海陆军费及法院和地方官的经费。总算起来,数目似乎很大。可是每人要分摊多少呢?就日本的岁入来看,按照全国人口平均计算,每人只出一、二日圆。一年间一人只出一、二日圆,却受到政府的保护,晚上不怕盗贼,单身旅行不怕抢劫,得以安然度日,岂不是大为上算吗?
    世间尽管有合算的买卖,可是再没比纳税给政府而受保护的事更便宜的。环顾世人,有的把钱花在美轮美奐的建筑上,也有的倾财于锦衣美食上,甚至有人花天酒地以致倾家荡产,这种花费是不能与纳税同日而语的。总而言之,不应当出的钱,即使一分也该爱惜,但是合乎道理而又上算的钱,就该毫不迟疑地付出才是。
    如上所述,如果人民和政府各尽本分,和衷共济,那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但如政府方面越出本分,施行暴政,这时站在人民立场,就可能采取以下三种举动。
    一、屈从政府;二、用实力对抗政府;三、坚持真理,舍身力争。
    第一,屈从政府是不应该的。遵从正道是人的本分。倘若屈从政府人为的恶法,便是违背了作人的本分。并且一度屈从恶法,便为后世子孙留下恶例,酿成天下普遍不良风气。
    在日本古代,往往愚民之上有苛暴的政府,政府逞威,人民震恐,见到政府的处置,明知其不合理,但恐明辨是非就会触怒官吏,致贻后患,所以该说的话也不说了。所谓后患就是俗话所说挟私报复,由于人民害怕这种挟私报复的后患,所以不管政府如何无理,只知一味唯命是从。这种心理相沿成风,造成今日卑屈的状态。这就是人民卑躬屈节遗患后世的一例。
    第二,用实力对抗政府,原不是一个人所能做到的事,必须纠合同党,掀起内乱。这实不能称为上策。因为既经起兵与政府为敌,就只好把事理的是非曲直姑置不论,而致力于力量大小的较量。但就古今内乱的历史看来,人民的力量常较政府为弱。而且内乱一起,那一国的原有政治机构必然颠覆。可是无论那个旧政府怎样的坏,总还有些善政良法,不然就不会维持相当的年月。
    因此一旦轻举妄动地推翻了它,仍难免以暴易暴,以愚代愚。再探索内乱的根源,总由于不合人情而起,可是人类世界上不合人情的事,再没有甚过内乱的。内乱一起,父子兄弟都会自相残杀,更不用说朋友关系了。真是杀人放火,无恶不作。在这种恐怖情况下,人心越发残忍,人的举动几乎近于禽兽。弄到这样地步却希望施行比旧政府还好的良法善政,欲引导天下人情复归于善良,岂非梦想?
    第三,坚持真理,舍身力争,是说要坚信天理而不疑,不论处于何种暴政之下,身受怎样苛酷的法制,都能忍受痛苦,矢志不渝,不携寸铁,不使武力,只用真理来说服政府。
    在以上三策中,这第三策才是上策中的上策。因为用真理来说服政府,丝毫不会妨害这个国家当时原有的善政良法,即或正论不被采用,只要理之所在,已由此论阐明,则天下人心自然悦服。因此,今年如行不通,可以期之来年。此外,用实力来对抗政府,会有得不偿失之患,若用真理来说服政府,就只会除去应除之害,而不会发生其他流弊。说理的目的,在于阻止政府不正当的措施,只须政府处置归于正途,则议论也就自然停止。若是用实力来与政府对抗,必然引起政府的震怒,势将不顾一切,益逞淫威,为所欲为,甘冒不韪。
    至于采用平心静气的说理办法,则虽暴虐政府的官吏,也是我们同国的人,见到我们因坚持真理而舍身力争,必将发生同情相怜之心,从而决心悔改。凡因忧世而苦其身心,甚至牺牲其生命的,西洋称为“殉道”(Martyrdom),虽然所丧失的不过一人之身,而其功能却远较杀千万人费千万金的内乱之师为好。
    日本自古以来,有很多战死的,也有很多切腹自杀的,均被称为忠臣义士,得到了很高的评价。但如追寻他们舍身的原由,总不外是与两主争夺政权的战争有关,或是为了替他的主人报仇而慷慨捐躯,表面上似乎很堂皇,其实对于社会并无益处。他们相信各为其主,到了有愧主人时,就只有一死相报。这是不文明时代常有的事;今天用现代文明的眼光来看,可以说他们是不知死所。因为所谓文明,本来是指人类智德进步,每个人都能支配他自己,使人世间交往没有互相为害的事,从而各自行使其权利,达到社会上普遍的安全和繁荣。那么兴师也好,复仇也好,只要合乎上述文明的精神,兴师能克敌制胜,复仇能保全主人的名誉,且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工商业,以实现普遍的安全和繁荣,则亦似乎有充分的理由。但是事实上他们并未抱有这种目的,况且那些忠臣义士也没有那种眼光,只是泥于因果之理,图报主人罢了。时至今日,这种为主人而捐生的所谓忠臣义士还有不少。例如有个名叫权助①的仆人,奉主人的命令出差,丢了一两金子,徘徊途中,自觉无以对主人,就决定在道旁树枝上用腰带自缢身死。世间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推此义仆寻死时的心理,察其实际情形,也未尝不可怜悯,真可以说是“出使未返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权助受了主人的委托,却丢失了一两金子,就拿一死来尽君臣之分,自以为无愧于古今忠臣义士,其忠诚可与日月争辉,名声可与天地共存。决不料世人是这样薄情,对他并不重视,既不为他立碑表扬,也不为他建祠祭祀,却认为权助为了一两金子而死,视生命轻于鸿毛。但是事体的轻重,不能用金子的多少和人数的众寡来衡量,而应视其是否有利于社会文明而定。因此那些忠臣义士杀了一万敌人而战死也好,权助丢了一两金子而自缢也好,其无益于今世文明则一,同时也分不出孰轻孰重。可以说义士和权助都不知死所,这等行为是不值得称为“殉道”的。就我所知,主张人民的权利,提倡真理,进谏政府,终于舍身成仁而无愧于世的,自古以来,只有佐仓宗五郎②一人。但是关于宗五郎的传记,只有民间俗本之类,还没有详细列入正史。我如果能够得到材料,今后一定要把它写出来,表扬其功德,以供世人借镜。
    ①本文发表后,由于作者对封建思想的批判,引起了保守派的反感,导致“楠公权助论”的论战,楠公指楠木正成,即所谓忠臣的代表。
    后来作者化名写了《评〈劝学篇〉》一文,请参阅。——校者②日本民间流传的农民运动领袖。传说他是十七世纪中叶下总(今千叶县)的村长,由于领主横征暴敛,独自向将军进行控诉,以致被处极刑,但赋税得以减轻。——译者

第一个打分

  • Currently 0/5 Stars.
  • 1
  • 2
  • 3
  • 4
  • 5

Tags:

Reference

相关文章

添加评论


(将显示你的Gravatar图标)  

  Country flag

[b][/b] - [i][/i] - [u][/u]- [quote][/quote]



在线预览

2010/9/10 21:33:22

Powered by BlogEngine.NET 1.3.0.0
Theme by Mads Kristensen

About the author

Chenweiyong

Freedom Send mail


Calendar

<<  九月 2010  >>
星期星期星期星期星期星期星期
303112345
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
20212223242526
27282930123
45678910

View posts in large calendar

最新评论

Disclaimer

The opinions expressed herein are my own personal opinions and do not represent my employer's view in anyway.

© Copyright 2010

Sign in